规范与惩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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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

[第一章]

十七世纪始,刑罚的对象由肉体转为灵魂。

[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]

酷刑: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/酷刑应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。

第三部

[第二章 规训的手段]

纪律仅仅用奖励给予回报,因而使人能得到晋升。它把这个过程颠倒过来作为惩罚。

在规训权力的体制中,惩罚艺术的目的既不是将功补过,也不是仅仅为了压制。它进行五个阶段的运作: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,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,又是一个区分空间,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——根据一个通用的准则来区分个人,该准则应该是一个最低限度,一个必须考虑的平均标准或一个必须努力达到的适当标准——从数量是度量,从价值上排列每个人的能力、水准和“性质”——通过这种“赋予价值”的度量,造成一种必须整齐划一的压力——划出能确定各种不同差异的界限,不规范者(军事学院的”耻辱“等级)的外在边界。

因此,规训权利不同于司法刑罚。